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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廢棄物處理設施依據,環境部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「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」(以下簡稱處理原則),供環評委員審查園區開發行為時參考。
新發布的處理原則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,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,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;適用對象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第8款所定提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、製造、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各類園區;適用時機為園區興建、擴建、變更環評、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重新辦理環評之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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